2024年9月20日23时许,史某某驾驭宁A****5号小型轿车沿中宁县新河路由东向西行进至与老南街穿插路口左转弯时,调查路面动态不周,采纳必定的办法不妥,与老南街西侧护栏磕碰。史某某下车检查状况后,再次驾驭车辆与路旁边由屈某停放的宁A****0号小型专用客车磕碰,形成路旁边护栏内及两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成果为211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史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56mg/100ml。
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20mg/100ml,不构成喝酒驾车行为(不违法);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20mg/100ml,为酒后驾驭;
喝酒后驾驭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驭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喝酒后驾驭机动车被处分,再次喝酒后驾驭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撤消机动车驾驭证。
醉酒驾驭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束缚至酒醒,撤消机动车驾驭证,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
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呈现重大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